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法律和境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下统称“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 (一)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 (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上级 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尽可能与信息 披露的公开信息保持一致;同时,应尽量避免向有关部门提供的 信息先于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暂缓 或豁免信息披露。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 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年度 报告(含年度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含中期报告摘 要及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 报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发布的正式公告、新闻稿, 股东通函以及管理层对外演讲、通过公司网站发布的新闻等。 (二)公司将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三)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公司将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 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 决策。 (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 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主动、及时地通过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形式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自愿 性信息披露是指在遵守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遵循自愿 性原则主动、及时地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的信息。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公告或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业绩公告须于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公告须于每个会计年度首 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2个月内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当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 在差异时,公司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 的原则编制。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公司可结 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作适当调整。 (三)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采取适当及合法的回应、步骤或及时 予以澄清,并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第七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董事会应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临时报告的披露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或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应予披露的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及时以 临时报告的形式作出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二)前述重大事件及应予作出临时报告的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项: 1.内幕消息,指为供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公司 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的状况所需要的;或避免 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要的;或可合理预期会重大 影响公司证券的买卖及价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签订、变更和终止重要合约,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 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 (3)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 就发行可转换证券的购股权订立协议; (6) 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 (7) 总经理辞职; (8) 公司得知审计师将就公司的业绩发出有保留意见的 报告; (9) 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公司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1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6)公司的董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 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2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2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2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6)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0)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当作出临时报告的特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董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2) 《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变更; (3) 变更审计师及会计年度结算日; (4) 变更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注册地址; (5) 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变更; (6) 根据上市地有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应予披露的公司 已发行股本的变动或股东权利的变动; (7) 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或作出担保,累计总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值的8%时(但给予子公司的贷款,将不视为给予 某实体的贷款),此后累计总额每增加3%时; (8) 公司向联营公司(指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被公司 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作出担保:公 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以及为联属公司融资所提供的 担保,累计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值的8%; (9)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 (1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1)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 产的决定; (12)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 产生显著影响; (13)股东权益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发行、回购证券; (15)控股股东质押公司的股份; (16)载有控股股东须履行特定责任条件的贷款协议:公 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包括一项条件,对 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如要求在公司股本中所 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平),而违反该责任将导 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又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 重大; (17)公司违反贷款协议:公司违反贷款协议的条款,而 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违约可能会使贷 款人要求即时偿还贷款,而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 出豁免; (18)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应予披露的关连交易, 即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产品、提供担保、发行股份、提供服务或共同分享服务、涉及期 权、设立合营安排的交易。关连交易既包括一次性关连交易,也 包括持续性关连交易。 4.《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包括: (1)根据“五项比率测试”结果,任何测试比率低于5%的 股份交易,股份交易需刊登公告,但无须向股东发出通函,取得 股东批准; (2)根据“五项比率测试”结果,任何测试比率大于或等 于5%但低于25%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需刊登公告, 但无须向股东发出通函,取得股东批准; (3)根据“五项比率测试”结果,任何测试比率大于或等 于25%但低于100%的收购事项,或任何测试比率大于或等于25% 但低于75%的出售事项(合称为“主要交易”),主要交易需刊 登公告,并需向股东发出通函,取得股东批准; (4)根据“五项比率测试”结果,任何测试比率大于100% 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需刊登公告,并需 向股东发出通函,取得股东批准; (5)根据“五项比率测试”结果,任何测试比率大于75% 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需刊登公告,并需 向股东发出通函,取得股东批准; (6)上述“五项比率测试”是指: (i)资产总值测试:即目标资产的价值除以公司的最近一 期披露的经审计或非审计总资产值(孰近); (ii)盈利测试:即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扣除 税项以外的所有费用,但未计入非控股权益的纯利)除以公司的 盈利; (iii)收入测试:即目标资产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偶然出 现的收入或收益项目)除以公司最近一年披露的经审计营业收入; (iv)代价测试:即交易代价除以公司的总市值(按交易协 议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A股、H股在联交所平均收市价计算); 以及 (v)股本测试:如涉及发行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对价,则交 易代价股份数目除以上市公司交易前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5.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事件。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上述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事件签署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上述应当作出临时报告的事件后,已披露的 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的事件,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七)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 证券价格及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八)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 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或媒体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向董 事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在职责范围内为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根 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作出披露工作部署,审核有关文 件,并监督信息披露程序的运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和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所具体承担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汇集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并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并完善保密措施。 (三)将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颁布实施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通告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四)紧密与公司秘书沟通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以公告形式披露的 非定期报告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协 调起草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经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批准或董 事会秘书签署后发布;负责及时收集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的问题、 拟定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信息披 露事宜,确保将公司或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书 面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将上述指定的信息披露 工作联系人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 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 记。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适用 法律、法规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披 露信息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和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实务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程序: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与定期报告相关的年度、中期、季度公告稿由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 配合尽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 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 定期报告、公告稿编制完成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查,并在 董事会召开前7日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 披露。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公司经营运作中发生本规定第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须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向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书面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到 通报后应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判断该信息的重大 性及敏感性。如属重大内幕消息,董事会秘书将根据适用法律、 法规和要求作出披露决定,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该 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临时报告须经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审核,对 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并 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后披露。对于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 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 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文稿登载后如发现有错误、 遗漏或误导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媒体 第一节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需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 披露。 公司境外信息披露须在《香港上市规则》指定的方式登载。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登载的定期报告(公告)和临时报告的时 间,不得早于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包括交易所网站)上 登载的时间。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内幕消息的媒体采访,由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安排。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接洽投资者、证券 分析人员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主动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避免提供任何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内幕消息。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年度业绩披露前两个月、季度和中期业 绩披露前一个月为“静默期”,在此期间公司对媒体及证券分析 人员的盈利预测不作任何评论。 第二节互动易平台的信息发布及回复 第二十八条本节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 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二十九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 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应当遵循以下内容规范要求: (一)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 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二)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 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三)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 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 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四)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五)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六)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七)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 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八)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 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九)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 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 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互动易回复的要求,对投资者提问进行 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 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 要或敏感的回复内容,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或掌 握尚未披露的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消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以任何形 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消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人员参加公司外部学术 论坛、会议、讲座等,不得公开尚未对外披露的内幕消息。 第三十四条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名义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电子网站及其他媒体不得刊出尚未披露的内幕消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 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若因其过失或责任导致公司内幕消息外 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规定 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年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改正,并根据需要可要求董事会对该制 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关连”、“关连人士”、“子 公司/分子公司”的含义与“关联”、“关联人士”、“附属公 司”相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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