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05:40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确保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
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
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
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
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如下:
(一)通过参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方针及目标,审阅及批准
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
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三)审阅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离职、解雇
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
关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四)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
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决定其个人的
薪酬;
(六)如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董事服务合同需要取得股
东批准,对股东作出投票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的咨询或建议,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董事会
年度第一次例会前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每年例会召开后,向董事会提
交报告。例会的主要议题是:
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上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的报告;
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本年度业绩合同制订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
务:
(一)在每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
见书,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为工作日。除
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产
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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