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确保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 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 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 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 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如下: (一)通过参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方针及目标,审阅及批准 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 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三)审阅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离职、解雇 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有 关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四)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 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有关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决定其个人的 薪酬; (六)如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董事服务合同需要取得股 东批准,对股东作出投票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的咨询或建议,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董事会 年度第一次例会前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每年例会召开后,向董事会提 交报告。例会的主要议题是: 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上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的报告; 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本年度业绩合同制订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 务: (一)在每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 见书,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为工作日。除 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产 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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