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10:54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审计与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
作用,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
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保障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
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会计专业人士的资
格要求;
(四)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
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1.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
2.或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
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发现疑问的,可以公
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汇报;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十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协调经理层、公司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
(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十五)负责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
报表、报告前,先行审阅前述文件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
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及经理层成员联络,并至少每年
与会计师事务所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
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
计人员、审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事项;
(五)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实务,遵守适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
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
响。

第十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内控程序,就下列事项
予以审核、评估:
(一)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与经理层商
讨内部控制系统的范畴及质量,以及确保经理层已履行其职责确
保内部控制系统有效,包括所需资源、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的资
历及经验以及相关雇员的培训计划及预算开支是否足够;
(二)就任何怀疑不诚实行为或不合规情况、内部控制缺失
或涉嫌违反法律、规则及规例情况审查内部调查结果及经理层的
回应;
(三)审核及监督内部审计职能的成效,确保公司与会计师
事务所有效协调,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运作可获得足够资源并在
公司内部有恰当地位;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商讨审核所引申的任何建议;审阅会
计师事务所给予经理层就审核情况所提出管理建议书;对会计师
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经理层提出的任何重
大疑问、经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与经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五)确保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于管理建议书提出的事宜
作出及时回应;
(六)了解经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财务系统
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经理层审核批
准;
(七)研究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议聘
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
(二)提出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
服务费用的建议;
(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
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客观性,确保其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
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的变化,在审计工
作开始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及审核其提议的本年度审计范围
和方法,评估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并预批准该等
审计服务;
(五)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确保
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并就可能影响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事项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或
可采取的步骤,审核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
的事项及其费用;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
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七)每年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描述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及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的报告;
(八)作为主要代表监察本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
(九)审核公司雇用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及前职员的政策,并
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公司审计
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一)监督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协调公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及工作配合;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
(一)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
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
(二)接收、处理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有关会计、或
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三)检讨可让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就财务汇报、内
部控制或其他事宜的可能不恰当情况在匿名情况下提出关注的安
排。委员会须确保公司有合适安排以公平独立调查有关事宜及采
取适当跟进行动。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
他顾问(外部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负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聘用外部顾问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并就有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经
营业务的重要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形式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可以自行或应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的要求召集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召集或主持审计
委员会会议,会议决议经全体审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审计委员有正当理由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
(三)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
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决议
等,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列入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次会议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
见书。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审计委员会成
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意见并形成书面会议
记录;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分发会议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
作为审计委员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公司指定专人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委员审阅。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临时股东会或向年度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
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指定专人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为工作日。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会计师”、
“关联”、“独立董事”与“核数师”、“关连”、“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
产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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