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审计与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 作用,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 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保障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 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会计专业人士的资 格要求; (四)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 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1.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 2.或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 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发现疑问的,可以公 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汇报;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十一)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协调经理层、公司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 (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十五)负责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 报表、报告前,先行审阅前述文件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 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及经理层成员联络,并至少每年 与会计师事务所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 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 计人员、审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事项; (五)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实务,遵守适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 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 响。 第十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内控程序,就下列事项 予以审核、评估: (一)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与经理层商 讨内部控制系统的范畴及质量,以及确保经理层已履行其职责确 保内部控制系统有效,包括所需资源、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的资 历及经验以及相关雇员的培训计划及预算开支是否足够; (二)就任何怀疑不诚实行为或不合规情况、内部控制缺失 或涉嫌违反法律、规则及规例情况审查内部调查结果及经理层的 回应; (三)审核及监督内部审计职能的成效,确保公司与会计师 事务所有效协调,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运作可获得足够资源并在 公司内部有恰当地位;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商讨审核所引申的任何建议;审阅会 计师事务所给予经理层就审核情况所提出管理建议书;对会计师 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经理层提出的任何重 大疑问、经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与经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五)确保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于管理建议书提出的事宜 作出及时回应; (六)了解经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财务系统 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经理层审核批 准; (七)研究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议聘 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 (二)提出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 服务费用的建议; (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 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客观性,确保其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 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的变化,在审计工 作开始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及审核其提议的本年度审计范围 和方法,评估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并预批准该等 审计服务; (五)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确保 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并就可能影响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事项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或 可采取的步骤,审核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 的事项及其费用;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 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七)每年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描述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及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的报告; (八)作为主要代表监察本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 (九)审核公司雇用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及前职员的政策,并 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公司审计 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一)监督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协调公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及工作配合;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 (一)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 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 (二)接收、处理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有关会计、或 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三)检讨可让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就财务汇报、内 部控制或其他事宜的可能不恰当情况在匿名情况下提出关注的安 排。委员会须确保公司有合适安排以公平独立调查有关事宜及采 取适当跟进行动。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 他顾问(外部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负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聘用外部顾问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并就有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经 营业务的重要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形式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可以自行或应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的要求召集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召集或主持审计 委员会会议,会议决议经全体审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审计委员有正当理由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 (三)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 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决议 等,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列入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次会议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 见书。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审计委员会成 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意见并形成书面会议 记录;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分发会议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 作为审计委员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公司指定专人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委员审阅。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临时股东会或向年度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 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指定专人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为工作日。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会计师”、 “关联”、“独立董事”与“核数师”、“关连”、“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 产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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