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 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提名委员会任 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 董事的任期结束。 公司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 门,并负责本委员会会议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应提名委员会要求,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成员 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 知识及经验方面),并按公司的企业策略就任何拟对董事会作出的 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 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 理)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支持上市公司定期评估 董事会表现;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建议和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 提供支持,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及相关 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公 司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或相关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 汇报。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任程序和标准、考核办法等,对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后执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董事会年度 第一次例会前召开,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提名委 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 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提名委员会成员 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 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分 发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一、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为工作日。除 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 产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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