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001289):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 序,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 员会,向董事会汇报本议事规则下的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 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定期收集和 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 专业的咨询或建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可采取现场会 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 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 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 员代理行使职权。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的例会应于董事会年度第一次例会 前召开,委员会在讨论后,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例会的主要议题 是: 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上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的报告; 讨论关于公司管理层本年度业绩合同制订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向战略委员会成员 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 书,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的版本与中文版本 产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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