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603162):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25:58 中财网
原标题:海通发展: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603162 公司简称:海通发展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 10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6
(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8 (三)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 10 (四)结论性意见 .................................................................................................... 11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海通发展、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
本激励计划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通发展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对海通发展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通发展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 7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 7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 7月 28日至 2023年 8月 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 8月 10日,公司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 8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 8月 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 8月 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3年 9月 19日,公司完成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9.30万股。

7、2023年 10月 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3年 10月 30日,公司完成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00万股。

9、2024年 8月 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4年 9月 23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2024年 9月 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4年 9月 27日上市流通。

11、2024年 10月 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披露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解除限售数量为 226,44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10月 30日。

12、2025年 2月 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年 4月 14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3、2025年 5月 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年 7月 18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4、2025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 9月17日,公司披露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解除限售数量为1,336,44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9月 22日。

15、2025年 10月 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海通发展 年限制性
2023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3年 10月 30日,故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年 10月 29日届满。

2、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 激励计划预 标如下表所示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福建海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 司2024年度业绩目标达成 率大于100%,满足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解除限售期境内航区程租业务 货运量指标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 运营天数指标  
 各绩效指标权 重50%50%  
 业绩目标达成 率(P)∑(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 绩效指标权重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以 2022年度公司境 内航区程租业务货 运量为基数,2024 年公司境内航区程 租业务货运量增长 率不低于 20%。以 2022年度公司境外 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 天数为基数,2024年公 司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 同运营天数增长率不低 于 35%。  
      
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 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 不合格”两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对激励对 人绩效考 例按下个人进行考 评级有“合 考核结果等, ”、 确 绩 人 量= 限 递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 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 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 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考核评级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3、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截至公告日,预留授予的 9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 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60万股限制性股票(经 2023年度权益分派,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20.00万股变更为 29.6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另有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经 2023年度权益分派,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1.40万股变更为 2.07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三)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7,56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3、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占已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人)72.5221.756030.00%
预留授予权益数量合计(4人)72.5221.756030.00%
注:1、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经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后的获授数量;
2、上述表格中不包含 2名离职激励对象,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7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四)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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