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603162):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25:58 中财网
原标题:海通发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114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6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 10 10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2023
一、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2023
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2、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10日,公司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8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3年9月19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9.30万股。

7、2023年10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3年10月30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00万股。

9、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4年9月23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2024年9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4年9月27日上市流通。

11、2024年10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解除限售数量为226,44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

12、2025年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年4月14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3、2025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续。

14、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解除限售数量为1,336,44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

15、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0月30日,故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0月29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境内航区程租业务 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 解除限售期 货运量指标 运营天数指标 各绩效指标权 50% 50% 重 业绩目标达成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 率(P) 绩效指标权重 以2022年度公司境 以2022年度公司境外 内航区程租业务货 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 第二个解除限 运量为基数,2024 天数为基数,2024年公 售期 年公司境内航区程 司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 租业务货运量增长 同运营天数增长率不低 率不低于20%。 于35%。 注:1、“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指公司自有船舶、光租船舶和外 租船舶程租业务货运量合计;2、“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指公 司自有船舶和外租船舶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合计;3、上述业绩目标达成 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报告中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业绩目标达成率(P)≥100%,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X)=100%;若业绩目标达成率(P)<100%,公司层面可解 除限售比例(X)=0。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 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福建海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公司2024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率大于 100%,满足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层面可解 除限售比例为100%。  
 解除限售期境内航区程租业务 货运量指标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 运营天数指标
 各绩效指标权 重50%50%
 业绩目标达成 率(P)∑(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 绩效指标权重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以2022年度公司境 内航区程租业务货 运量为基数,2024 年公司境内航区程 租业务货运量增长 率不低于20%。以2022年度公司境外 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 天数为基数,2024年公 司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 同运营天数增长率不低 于35%。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 格”、“不合格”两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 等级确定: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 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 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 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 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 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 后续将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考核评级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截至公告日,预留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60万股限制性股票(经2023年度权益分派,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20.00万股变更为29.6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另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经2023年度权益分派,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1.40万股变更为2.07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6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3、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占已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人)72.5221.756030.00%
预留授予权益数量合计(4人)72.5221.756030.00%
注:1、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经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后的获授数量;
2、上述表格中不包含2名离职激励对象,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7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