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脉(30162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626 证券简称:苏州天脉 公告编号:2025-035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汇凯路68号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号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毅先生 6、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股份68,600,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0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539,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8%。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均保留4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63,089,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名,代表股份5,511,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46%。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1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85,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24%;反对85,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09,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8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16%;反对8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09,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8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16%;反对8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4%;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凡律师、李易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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