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30040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36:09 中财网
原标题:宝色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钛集团”)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自2025年4月10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与股票增持专项贷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2025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获得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宝钛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1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增持金额为人民币62,951,797.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025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宝钛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宝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6,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8%。

3、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次公告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宝钛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6、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宝钛集团自有资金与股票增持专项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宝钛集团转来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出具的《交通银行股票回购增持贷款承诺函》,交通银行承诺为宝钛集团股票增持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为人民币9,000万元,贷款业务期限3年,贷款用途仅限于增持宝色股份股票,承诺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

7、增持主体相关承诺:宝钛集团承诺自公司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宝钛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1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增持金额为人民币62,951,797.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宝钛集团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增持数量 (股)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宝钛集团有 限公司116,200,00047.08%3,515,300119,715,30048.51%
注:上述所涉数据小数点后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主体在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宝钛集团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宝钛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宝钛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5XA000492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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