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各部门、控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需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职责并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内容且在达到本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标准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属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其他重大事件: (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及执行情况; (二)持有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等涉及发行股票的并购重组;(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十二)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十三)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四)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十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第十二条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持续报告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当面、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邮寄或邮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加强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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