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1:20:25 中财网
原标题:新强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适用相关规定中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不得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详细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六)内部审核程序;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一并提交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交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经内部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公司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第二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由此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若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申请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类型□暂缓披露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  
事项类型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国家秘密:□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所属信息披露文件□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信息的类型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原因、依据,以及 披露会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 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商业秘密相关信息是 否 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 □否
是否已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 否□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 要登记的事项   
申请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 见及签字□同意 □不同意  
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及签字□同意 □不同意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意见及签□同意 □不同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及签字□同意 □不同意  
董事长审核意见及 签字□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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