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1:20:27 中财网
原标题:新强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信息报送的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核管理义务。

第五条公司相关人员依据外部有关单位要求对外信息报送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报送。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除证券监管部门外,其他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公司应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必要时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的知情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对外报送定期财务报告和重大信息的,报送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报送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送,报送时向接收人员发放《保密提示书》(详见附件二),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使用。违规使用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利用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要求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等原因致使所报送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 经办人员 
信息接收单位\ 部门名称 接收人员姓名 
  接收人员职务 
  接收人员证件号码 
对外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 容   
对外报送时间   
是否涉密   
如涉密,是否脱 密处理   
经办部门负责人 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核   
注: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附件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内幕信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向贵单位提示如下:(一)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二)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四)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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