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所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股东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含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不得隐瞒、伪造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财产保全等必要措施(如有),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若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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