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供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要求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临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题; (四)发言要点; (五)会议记录人姓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若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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