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1:20:31 中财网
原标题:新强联: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服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审阅及研究公司 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领域相关政策、ESG报告、ESG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八)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SG
第十六条战略与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第十七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题;
(四)发言要点;
(五)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战略与 ESG委员会需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若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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