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1:20:32 中财网
原标题:新强联: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公司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与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条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中,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一条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地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与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与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等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票数,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九条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以下亦同)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一条若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为《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 附 则
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若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