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1:20:35 中财网
原标题:新强联: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为《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须保持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自查和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后立即汇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支付事项是否已完成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专门建立关联方资金往来财务档案。

第四章责任处罚
第十六条关联方发生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对关联方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追回被侵占资产。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回避决策,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恶意侵占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应向有关监管、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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