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30085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均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等,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以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贡献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公司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门关注重点及权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等,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的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时,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涉及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给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八条审计通知书提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可综合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数据、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地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存在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内部审计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审计人员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由董事长批准签发,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 (四)《内部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提出的意见,拟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并于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天内报送整改资料至内部审计部门。 (五)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六)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详尽的描述,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充分适当的证据给予支持,态度明确、意见恰当、条理清晰,尽量减少专业术语,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依据、范围、主要业务和事项、缺陷认定标准;(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七)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责任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至少”,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若本制度内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包括前述文件日后颁布、修订或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版本)存在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更高效力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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