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30062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点上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的20%,且绝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上款所称证券投资的资金包括公司用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及实施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责任部门为董秘办、财务中心: 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与风险控制审查。证券部负责搜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对象的财务资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并对所搜集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拟订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至少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投资所需的资金额度等内容。 财务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合规性审查。财务投资部根据证券部拟订的投资方案并综合考虑公司资金运用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投资资金,运用现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拟订证券投资资金运用方案。 第七条 证券投资方案及其资金运用方案应分别经证券部和财务投资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 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总经理如决定实施证券投资计划,则由证券部根据投资方案及资金运用方案拟订证券投资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证券投资议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 (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议案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同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证券投资议案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不得进行通讯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证券投资议案应实行事先审查制度,不得采取事后书面确认的方式。 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议案后,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报送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股东会审议证券投资议案,应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但如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东会表决证券投资议案所需表决权票数另有规定的,则从资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证券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证券投资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证券投资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应对公司投资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证券衍生产品进行持续跟踪、调研与分析。若公司投资的证券或其衍生产品市值已达到公司投资成本的85%,则公司证券部必须于次一交易日出售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证券或其衍生产品。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变现证券投资收取货币资金后,应于次一日通知公司财务投资部,财务投资部应至迟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将变现资金从公司的证券投资资金账户转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他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未将变现证券投资取得货币资金的事实及时通知财务投资部或财务投资部未及时将证券投资资金转出,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券部或财务投资部的负责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时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用证券投资所获收益进行再投资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重新审议批准的,公司不得将证券投资所得收益用于证券再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事项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必要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和/或财务投资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信息保密、传递、报告及披露的各项规定,在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信息提前泄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公开或私下向证券部和/或财务投资部了解、询问有关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自己名义或家属名义)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亦不得建议其他第三人投资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资管理办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品种、投资金额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损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指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超过30%的(含30%)。 第二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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