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30062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的问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十五条 已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揭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核查,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责成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具体事宜;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以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予以纠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办法。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 经营班子: 1、遇其知晓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 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权限如下: (一) 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 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的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征得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三)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第三项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须请示董事长,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签发。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报董事长批准;(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五)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六) 董事会秘书将有关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在中国证券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履职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而遭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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