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30062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2:31:04 中财网
原标题: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供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类除外)。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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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委托理财行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和进展跟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需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五)经批准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六)在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总经理、董事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审计部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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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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