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30062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2:31:08 中财网
原标题: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机构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二章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对机构调研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机构调研接待事务工作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直接参与接待工作。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的问题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于互动易平台、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二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来访者若有现场参观要求的,公司要作出合理、妥善的安排,并派两人以上人员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核查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若报告中有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其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要求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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