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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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2:31: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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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州
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
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为了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
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重点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每年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充分讨论、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5至2027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未来连续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情况,现金分配比例低于30%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专项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5、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7、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后,至少每三年对现行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其作出适当的修改调整,以科学制定该期间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专项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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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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