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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2:31:26 中财网
原标题:新莱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86-755-88265288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001-01号
致: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信达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1年5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制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上市公司按照该制度规范其内幕信息管理。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验,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三)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承办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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