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3:05:55 中财网
原标题: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年10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本次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原文拟修改为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普通股股东。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 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其有 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 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 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 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该议 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 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2、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 个或任意数位董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 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该议案表 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 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数之积。 2、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 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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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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