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本次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原文 | 拟修改为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
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 |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其有
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
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
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
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该议
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
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2、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
个或任意数位董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
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该议案表
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
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数之积。
2、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
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 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 |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
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
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
|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