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3:05:56 中财网
原标题: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年10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本次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原文拟修改为
第二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 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第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 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董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行为不 代表公司; (二)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 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董事会在对该款规定的 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三)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 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 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五条董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二)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尽快 向董事会披露;董事会在对该款规定的事项表 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三)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 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第七条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十二条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 事会进行监督,并依此为依据向股东会提出 意见。第十二条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审计 委员会进行监督,并依此为依据向股东会提出 意见。
第十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第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 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具 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 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具备合 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 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 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 行使相关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 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 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四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四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保 管期限为10年);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 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七)起草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 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 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六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 席董事会,非董事高级公司管理人员及所议 议案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 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 投票表决权。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议议案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 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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