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本次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原文 | 拟修改为 |
第二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
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 | 第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
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执行股东会决议。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五条董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行为不
代表公司;
(二)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
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董事会在对该款规定的
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三)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
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
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 第五条董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二)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尽快
向董事会披露;董事会在对该款规定的事项表
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三)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
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
第七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 第七条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
第十二条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
事会进行监督,并依此为依据向股东会提出
意见。 | 第十二条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审计
委员会进行监督,并依此为依据向股东会提出
意见。 |
第十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
|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
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具
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
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具备合
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
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
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
行使相关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会议
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
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四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四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保
管期限为10年);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
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七)起草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
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
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时。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
席董事会,非董事高级公司管理人员及所议
议案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
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
投票表决权。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议议案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
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