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防范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时,应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时,须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议同意的证券投资范围内进行,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1、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监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进行定期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九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管理: 1、为保障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2、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业务风险控制: 1、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2、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帐实相符。 3、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汇报制度: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负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公司依据相关规则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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