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3:11:09 中财网
原标题: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4、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发生新的变化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协议;
12、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股东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2、董事会: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可以决定不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公司是否更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1、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或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4、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5、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九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如适用)、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和,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2至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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