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科技(688301):《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3:15:43 中财网
原标题:奕瑞科技:《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仍需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一节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
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
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三节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 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 )
二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
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的,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方
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如在本制度生效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其所在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作出其他规定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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