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熔电气(301031):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15:55:12 中财网
原标题:中熔电气: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31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公告编号:2025-093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永春中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春中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5,792,7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073%)的股东永春中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春中昱”)及持有公司4,551,00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6410%)的股东永春中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春中盈”)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7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90%)。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广文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永春中昱、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广文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永春中盈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永春中昱、永春中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永春中昱5,792,7205.9073%
2永春中盈4,551,0014.6410%
合计10,343,72110.5483% 
注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方广文先生系永春中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永春中昱2.62%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冰先生持有持有永春中昱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方广文先生系永春中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永春中盈3.38%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冰先生持有永春中盈39.77%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现任董事刘迮欣垚先生持有永春中盈1.24%的合伙企业份额。

注3:总股本数量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之后。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永春中昱及永春中盈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主要是基于平台员工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永春中昱、永春中盈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7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0%。其中,永春中昱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8,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94%;永春中盈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3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395%。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方广文先生不参与本次减持;公司副总经理刘冰先生、董事范明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李文松先生、董事刘迮欣垚先生参与本次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从202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将依据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二)本次减持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永春中昱、永春中盈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减持意向承诺:(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年内,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5)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方广文先生、刘冰先生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减持意向承诺:(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李文松先生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范明辉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1
、永春中昱、永春中盈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通过永春中昱、永春中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出售股份时将严格遵守其减持承诺。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股东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永春中昱、永春中盈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是其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结合自身资金需求提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广文先生作为永春中昱、永春中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永春中昱出具的《关于减持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2、永春中盈出具的《关于减持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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