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300692):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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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6:20: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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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环环保: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环环保
股票代码 30069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伯中
住所/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120号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伯中、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
中环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 录...........................................................................................................................2
释 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6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7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8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9
一、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9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10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10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20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20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1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22
第六节备查文件.......................................................................................................23
一、备查文件目录..............................................................................................23
二、备查地点......................................................................................................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4
附表.............................................................................................................................28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张伯中 |
中辰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 | 指 |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方、出让方 | 指 | 张伯中、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受让方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鼎垣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嘉兴鼎康 | 指 | 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市公司、中环环保、目标
公司 | 指 |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本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
本次收购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受让张
伯中、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70,541,359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289%。(注:本次权益变动比例均按截至2025
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426,775,238
股计算)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伯中、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伯中、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 |
本报告书 | 指 |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张伯中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张伯中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401031963******** |
住所/通讯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中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11746482N |
法定代表人 | 张伯中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一号A1厂房 |
注册资本 | 13,615.9487万元 |
成立时间 | 1999-03-03 |
经营期限 | 1999-03-03至无固定期限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实业、房地产、商业项目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塑胶制品、
电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材、冶金机械生产、销售;市政
公用工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养
护(以上未经金融建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取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120号 |
联系电话 | 0551-63358210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中辰投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持股比例(%) |
1 | 张伯中 | 66.10 |
2 | 安徽中辰新创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6.56 |
3 | 袁莉 | 7.34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中辰投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居留权 |
张伯中 | 男 | 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 | 中国 | 安徽省合肥市 | 否 |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张伯中先生直接持有中辰投资66.10%的股份,通过安徽中辰新创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辰投资23.90%的股份,为中辰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伯中先生与中辰投资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
中环环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核心目的是向上市公司引入具备新质生产力背景的股东,依托新质生产力相关的技术、资源与创新能力,为上市公司战略转型提供关键产业支点,通过资源整合优化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盈利能力,最终为全体股东创造持续、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年10月9日,中辰投资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所持上市公司
49,213,804股股份转让给北京鼎垣,将所持上市公司4,936,196股股份转让给嘉54,150,000
兴鼎康,合计转让的股份数为 股。
鉴于上市公司发行的“
中环转2”目前处于转股期,上市公司股本将随着债券持有人转股而持续增加。为保证本次交易持续符合“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等规定要求,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同意调整中辰投资分别向北京鼎垣、嘉兴鼎康转让的股份数量。
2025年10月10日,中辰投资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所持上市公司
45,794,137股股份转让给北京鼎垣,将所持上市公司8,355,863股股份转让给嘉兴鼎康,合计转让的股份数为54,15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数
(股) | 表决权比例
(%) |
张伯中 | 65,565,434 | 15.3630 | 65,565,434 | 15.3630 |
中辰投资 | 54,150,000 | 12.6882 | 54,150,000 | 12.6882 |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数
(股) | 表决权比例
(%) |
张伯中 | 49,174,075 | 11.5222 | 30,000,000 | 7.0295 |
中辰投资 | - | - | - | - |
注:比例按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426,775,238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伯中先生持有上市公司65,565,43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3630%,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54,1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88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张伯中先生持有上市公司49,174,0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5222%;中辰投资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为了维护和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稳定,张伯中先生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并保证: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在受让方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其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他人谋取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其个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不可撤销地放弃个人持有的公司19,174,075股的表决4.4928%
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亦放弃包括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而增加的股份表决权),其保留个人持有的公司30,000,000股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295%,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伯中、中辰投资与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北京鼎垣、嘉兴鼎康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70,541,3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5289%。
其中,张伯中转让的股份数为16,391,3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407%,中辰投资转让的股份数为54,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6882%。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5年10月9日,北京鼎垣、嘉兴鼎康与张伯中、中辰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
甲方: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让方:
丙方:张伯中
丁方: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转让对价
1.1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6,391,359股(“标的股份I”)作价人民币139,004,578元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单价约为人民币8.48元/股;丁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36,196股(“标的股份II”)作价人民币41,860,702元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单价约为人民币8.48元/股;丁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213,804股(“标的股份III”)作价人民币417,350,636元转让给甲方,股份转让单价约为人民币8.48元/股。标的股份I、标的股份II及标的股份III合称为“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合计为70,541,359股,转让对价合计为人民币598,215,916元(“交易总对价”)。
1.2甲方与乙方同意按照前述条件受让丙方及丁方转让的标的股份。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1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丁方于银行(“监管银行”)开立收取本协议项下第一期、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账户,该账户预留甲方及丁方印鉴,实现对该银行账户(“共管账户”)的共同监管。解除共管前,共管账户内的资金的任何使用、转账及其他处置均应获得甲方与丁方共同书面同意。
2.2各方同意由甲方与乙方按照如下进度及条件支付股份转让款:
2.2.1于共管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对价的20%作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2.2.2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对价的30%作为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丙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并在完税后向乙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须交由乙方核对)。丙方申报后,出让方可按照丙方申报纳税金额从共管账户向丙方指定账户转款,用于丙方缴纳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届时受让方予以配合。
2.2.3于(i)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登记到对应的受让方名下;(ii)目标公司证照和印章按照本协议3.5款完成向甲方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丙方及丁方如下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对价的30%作为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同时,受让方应配合监管银行解除上述共管账户的监管,由丙方、丁方自由支配共管账户资金。
2.2.4于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4.1款约定的要求完成董事会改组后3个月内分别向丙方及丁方在2.2.3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对价的20%作为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2.3各方同意共管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及监管成本等归出让方享有和承担,但在按照本协议约定需要汇回至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时,则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3、标的股份的交割及交接手续
3.1各方同意在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进行公告且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了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的相关申请材料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审核通过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3.2各方同意在受让方支付完毕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登记的相关手续。
3.3出让方于此承诺并保证促使目标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各方办理完成上述各项手续。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凡需以各方的名义办理的一切事宜,各方同意应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并签署和/或提供必要之法律文件。
3.4各方同意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丙方及丁方享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权益及承担的义务,均由对应的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3.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共同对目标公司开展交接工作,各方同意于交割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在目标公司注册地办理目标公司证照和印章(包括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董事会印章)移交至甲方。手续交接完成后,出让方与甲方应签署相应的交接确认书。
4、董事会及管理层改组
4.1交割日后一个月内,各方将积极配合完成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改组事宜:
(1)改组后的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或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丙方提名或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
(2)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推荐、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丙方提名或推荐并当选的目标公司的董事应在董事会上支持任命甲方推荐的人选;
(3)出让方应积极协调并保证其提名的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尽一切努力配合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调整。
5、过渡期安排
5.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过渡期”),各方同意在过渡期内应严格遵守如下约定及承诺:
(1)各方不会从事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各方在其合法合规可控制的范围内,尽其合理努力保持目标公司(在第五条中包括其并表子公司,具体视情况而定)的良好状态,且不会发生恶意损害目标公司的情况或故意妨碍本次交易的推进;不实施任何侵害目标公司权益的行为。
(2)各方应通力合作,确保目标公司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公司治理、规范运营、信息披露等)均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各方应积极协调目标公司进行配合。
(3)各方以及目标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各方及目标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目标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4)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本次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但不得以此为由终止股份转让协议。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本次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ii)与本次交易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包括口头和书面)的变更等。
5.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事先获得受让方书面同意,出让方承诺和保证尽力促使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后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完成董事会及管理层改组前,目标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权,以保证目标公司:
(1)按照正常经营惯例和以往的经营方式,以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原则运营目标公司,维持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等现状,确保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重大不利影响。
(2)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时履行所有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目标公司价值或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3)不会修订目标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修改章程及其他组织文件的除外。
(4)不会:(i)进行分红派息、实施新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回购股份,(ii)进行任何因非正常经营活动而进行的重大交易或产生重大债务,(iii)非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提前偿还借款;(iv)签署对其业务、资产、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协议,或做出该等承诺;(v)取消或放弃包括对第三方的债权、索赔在内的任何重大求偿权,放弃任何合同/协议项下的重大权利或权利主张,或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放弃任何重大权利或权利主张;及(vi)开展任何对本次交易、目标公司经营及存续、目标公司后续资本运作、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维持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明显侵害受让方基于本协议所享有的利益的事项。
(5)若出现财务、资产及运营等异常状况,目标公司及出让方应及时主动向受让方提供相关的目标公司资料。
(6)出让方(或出让方提名/委派的董事)在审议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时,虽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但该等表决不得损害受让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7)出让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受让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目标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6、受让方的声明、承诺及保证
6.1受让方于此单独/共同向出让方声明、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以及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2)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它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任何其它协议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3)其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其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他内部规定。
(4)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将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7、出让方的声明、承诺及保证
7.1出让方于此单独/共同向受让方声明、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2)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它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任何其它协议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3)其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其签署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
(4)将配合并促使相关方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以办理及/或签订本协议项下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5
()其合法取得及持有标的股份,于本协议所约定的交割日前,该等标的股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要求的不得转让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司法冻结、查封、质押等权利纠纷、限制的情况,亦不存在信托安排、对赌、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其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
(6)其及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向受让方及受让方所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7)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已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半年报、季报等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交割日前,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其及其并表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债务、或有负债;目标公司及其并表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并且没有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致对目标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给目标公司带来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罚款、损失或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况。
7.2丙方于此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
(1)交割日后,在受让方实际控制目标公司期间,其不通过增持、一致行动协议、委托投票等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他人谋取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若监管部门要求丙方就此项事宜单独出具书面的承诺函,或与受让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其应积极配合,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其个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个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超过3,000万股(若目标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前述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以上部分股份(包括二级市场买入目标公司股票而增加的股份)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且对放弃表决权的部分股份不得通过协议/大宗交易转让至其控制的第三方(包括近亲属)、或通过表决权委托等任何形式变相恢复表决权。
若丙方以大宗交易/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给其控制的第三方(包括近亲属)时,丙方于此承诺将保证丙方及对应的股份受让人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超过3,000万股(若目标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前述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以上部分股份继续完全遵守前述放弃表决权的约定,并由丙方和对应的受让人出具对应的书面承诺函,在遵守该约定的前提下丙方向其控制的第三方(包括近亲属)转让目标公司股份不受其他限制。若丙方违反前述约定,丙方承诺放弃其持有目标公司3,000万股股份(包括未来发生转股送股对应增加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3)丙方于此确认就其放弃表决权无需受让方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且若监管部门要求丙方就此项事宜出具书面的承诺函,或与受让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其应积极配合,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前述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i)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ii)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出各类提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等;(iii)对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各方确认,即便有前述约定,丙方就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00万股(若目标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前述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以下部分股份,仍享有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出各类提案及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8、税费
因标的股份的转让而可能发生的税费及按照必要程序而支出的费用及开支由各方按照中国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9、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除应继续履行外,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2任何一方违反于本协议项下中作出的陈述、声明、保证和/或承诺(无论是否明示),以及其他法定、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3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或逾期配合释放共管账户资金,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方获得相对方豁免的情形除外。
9.4若甲方和/或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款(事先获得出让方豁免及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或逾期配合解除共管释放共管账户资金超过30个工作日,出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交易总对价15%的违约金。
9.5若出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向受让方过户标的股份(事先获得受让方豁免及非因出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出让方除应继续配合外,还应以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为基数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或者出现本协议第10.3.2条款之情形时,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出让方应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并向受让方支付交易总对价15%的违约金。
10、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0.1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10.2本次交易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各方可解除本协议。
10.3
各方同意本协议可通过下述方式予以解除:
10.3.1各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协议。
10.3.2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构成或视为出让方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发生触发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被暂停上市、退市的事件。
(2)交割日前,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发生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其他事项,被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证监会、交易所等立案、调查或受到处罚、处分或纪律处分并因此对维持上市公司地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目标公司后续进行资本运作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
(3)出让方的声明、承诺与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或出让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
10.4本协议被解除后,各方同意对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若本协议因出现10.2款情形、各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出让方应于协议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汇回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2)若因出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出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汇回受让方指定的账户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出让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扣除相应违约金及赔偿金等款项后,在协议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汇回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5年10月10日,北京鼎垣、嘉兴鼎康与张伯中、中辰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
甲方: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让方:
丙方:张伯中
丁方: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
1、各方已于2025年10月9日就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70,541,359股股份转让事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2、目标公司发行的“
中环转2”目前处于转股期,目标公司股本将随着债券持有人转股而持续增加。
为保证本次交易持续符合“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等规定要求,各方同意调整《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甲、乙两方各自受让目标公司股份数量,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丁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II的数量调整为8,355,863股,标的股份II的转让对价对应调整为70,860,702元;《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丁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III的数量调整为45,794,137股,标的股份III的转让对价对应调整为388,350,636元。
二、本补充协议是对《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股份转让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者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中环环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伯中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鼎垣将成为
中环环保的控股股东,刘杨先生将成为
中环环保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均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北京鼎垣和嘉兴鼎康具备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前述情形,应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伯中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伯中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伯中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伯中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合肥市 |
股票简称 | 中环环保 | 股票代码 | 300692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 | 张伯中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住
所 | 安徽省合肥市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 |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注
册地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
工业区纬四路一号
A1厂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119,715,434股
持股比例: 28.0512%
(注:以上持股数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数) | | |
| | | |
| | | |
|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70,541,359股
变动比例: 16.5289% | | |
| | | |
| | | |
| | | |
基本情况 | |
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 49,174,075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11.5222%
变动后拥有表决权股数: 30,000,000股
变动后表决权比例: 7.0295%
(注:以上持股数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数) |
| |
| |
|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 时间: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方式: 协议转让 |
|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6个月是否在二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基本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张伯中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伯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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