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8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 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0.007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 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 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 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同意本公司对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应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1、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3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同 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5年6月3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5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545,126股。 13、2025年9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4、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601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10月13日,第一个限售期即 将于2025年10月13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5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01股,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0.0078%。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其所持股份锁定及 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 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 规,且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并同意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将于 2025年10月14日进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33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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