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300190):签订日常经营合同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从公司购买污水站、中水站、零排放系统、再生水站、脱盐水站设备,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玖佰陆拾万元整(¥149,600,000.00元)。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该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1、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3MA0RTEEX7Q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九原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03室 4、法定代表人:徐水土 5、注册资本:133,6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1年11月9日 7、经营范围: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作为公司有关项目的业主方,2025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项目款73.5万元。除上述业务往来,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交易。 二、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污水站、中水站、零排放系统、再生水站、脱盐水站设备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待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本合同正文、通知、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自预付款到账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全部的合同义务后终止。 (二)合同范围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污水站、中水站、零排放系统、再生水站、脱盐水站设备,要求同时提供设备合格证、质保书、保修单、装箱单、随机工具及配件、设备用的易损件、设备说明书、用户手册、随机资料等与该设备相关的一切书面技术资料。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具体发货时间以甲方就各期设备发出的正式发货函为准,每期设备在收到其发货函后100日内所有合同设备完成制作并具备交货条件。本合同项下设备由乙方负责设计、安装、调试、开车指导。 (三)合同价款 1、合同单价、总价为含税价,总价包干。 2、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149,600,000.00元)。 (四)交货验收、安装、调试 1、在交货前,乙方或者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甲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该记录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结论。 甲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乙方(或者制造商处)会同乙方检验人员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但并不代替或者免除乙方(或制造商)对设备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1.1甲方应在货到后合同规定时间内,确定验收日期,该验收为初步验收,即对到货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外观、数量及本合同约定的物品资料等,并提前7日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则视为乙方已经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1.2乙方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导致安装调试延期的,乙方安装调试时间顺延。 1.3设备完成安装调试、且设备整机经连续合同规定时间联运测试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验收报告》经双方验收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1.4在安装、调试、整机联运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有缺陷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者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等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及其它任何损坏,乙方应及时采取更换、修理等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伴随服务 乙方承诺提供下列服务: 1、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对所供合同设备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进行指导,确保设备达到正常运作; 2、提供合同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合同设备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约定的合同质量保证期内免费对所供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但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在项目现场提供就所供合同设备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等的服务,直至甲方人员全面掌握操控技能并能独立操控设备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止; 6、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提供终身维护服务,质保期外应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提供终身维护服务所需的零部件; 7、设备出现故障,接甲方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合同规定时间内解除故障。 (六)索赔 1、如果乙方的设备质量存在瑕疵或者缺陷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以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对此有选择权)并承担违约责任:2、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合同设备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3、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设备部分或者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经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或者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乙方货款或者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该扣除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5、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七)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2、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并不因此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质量和供货相关条款时,甲方按照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该合同的签订能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水处理尤其工业水处理业务的市场地位,有效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不仅为持续拓展传统城市环境业务提供有力支持,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三)由于本项目工期较长、工程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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