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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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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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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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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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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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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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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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
行。 |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
|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 |
|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
|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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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可以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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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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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1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
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1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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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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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
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
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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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6
在卖出后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5%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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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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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人。 | 删除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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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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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和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和、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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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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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其查阅和办理适用《公
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
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关
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还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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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新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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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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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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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
|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
|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七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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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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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
|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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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 |
|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
|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
|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
|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
|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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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三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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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第四十三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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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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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8)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6)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 )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九)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8)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6)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十四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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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
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发生同一类别且交易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
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 (十五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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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 |
|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 |
| 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 |
| 二个月内发生同一类别且交易标的相关的 |
| 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 |
| 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 |
|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
|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在 |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最近一 |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
|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
| 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 第四十四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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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 第四十五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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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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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四十六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者
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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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
|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四十七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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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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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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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 第四十九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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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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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
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
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
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
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
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
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
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10%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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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 |
| 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
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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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 |
| 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
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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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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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监
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
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
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
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四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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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 |
| 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 |
| 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 |
| 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
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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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二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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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六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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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五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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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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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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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九条召集人应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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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通知发出当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通知发出当
日,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五十七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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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五十八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 )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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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五十九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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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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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一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
| |
|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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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照或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
章)。 | 第六十二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照或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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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
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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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 删除 |
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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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六十六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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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
当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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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六十八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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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股东的质询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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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六十九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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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该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该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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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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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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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程中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程中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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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作为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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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六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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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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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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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七十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非
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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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交
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员工持股计划;
(六八)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七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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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七十九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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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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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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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
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
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
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
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
议。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一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
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
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
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
异议的,可以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事会对申请
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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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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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
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监事会、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 第八十三五条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
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六十一五十八条的
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监事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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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出。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
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第八十四六条 股东大会就应当在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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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不得将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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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若有关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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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八十七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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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八十八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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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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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及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及、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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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一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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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 第九十三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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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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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
若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
则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五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
若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
则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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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六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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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第九十七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
| |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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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八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的,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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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九十九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违反前款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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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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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一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 第一百〇二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职。董事辞任职应当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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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
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
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任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
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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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三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
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
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
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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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聘任合同,保密、不竞争与知识产权
协议等有关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若未约
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1年。 |
| 新增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新增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五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〇七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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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不
设职工代表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〇八一十一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其中职工代表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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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1名、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九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七)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以及本章程和或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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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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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
批准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 第一百一十三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
| |
| |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
制定《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内控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
当制定《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内控制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
他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第一百一十五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
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必要的
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 第一百一十七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
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必要的资
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八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时;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
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二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5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和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应
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正
常交流。现场会议及以视频、电话方式召
开的会议的全过程可视需要进行录音和录
像。 | 第一百二十一三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电子通信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应
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正
常交流。现场会议及以视频、电话等方式
召开的会议的全过程可视需要进行录音和
录像。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且
不少于3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 第一百二十三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3名的无关 |
| |
| |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四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或者传真件表
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者举手
表决方式;……。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第一百二十六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第一百二十八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
| |
| |
| 新增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
|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新增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
|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第一
百条规定的勤勉义务中的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第一
百条规定的勤勉义务中的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 第一百三十六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
| |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
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
工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 第一百三十八五十五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具
体分工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职责
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九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四十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二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
五十一条)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 | 删除 |
百五十八条)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半年度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
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 第一百六十二三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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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公司。
…… |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三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五六条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
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形式或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者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70%或者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六七条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
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形式或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者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70%或者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
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
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差
异化政策
……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现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六十七八条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差
异化政策
……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现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
件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七十一条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
件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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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一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如公司因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 | 第一百七十一二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如公司因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 |
| |
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 | 第一百七十二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
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
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
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
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
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措施。 | 第一百七十三四条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
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
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
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
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
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措施。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 第一百七十四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
| |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五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并对外披露。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 |
| |
| |
|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九八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 第九八章通知与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或
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者以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邮件或者电话等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或
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八十六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七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范围内的媒体确定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八十八九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范围内的媒体确
定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 |
|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十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 |
| 新增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届时法
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届时法
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一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届时法律法
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届时法律法
规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届时法
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 第一百九十四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届时法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 |
| |
| |
| |
| |
| |
| |
低限额。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新增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届时法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第二百〇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新增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四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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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新增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七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 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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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届时
法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第一百九十八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届时法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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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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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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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宣告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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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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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〇二一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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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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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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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四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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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〇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五一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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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六一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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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二一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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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 第二百〇八一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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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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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九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九二十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制定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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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二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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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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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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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工商变更
登记完成后施行。 | 第二百一十四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工商
变更登记完成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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