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原尚(60381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五年十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11&10层 Address:29&11&10/FChowTaiFookFinanceCenter,No.6ZhujiangDongRoad,TianheDistrict,Guangzhou,P.R.China,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潘攀律师、潘翠群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临时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3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临时股东会通知》。《临时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3日15点00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25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临时股东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5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31,600股(已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的54.237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1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7,6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90%。出席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余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临时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按照《临时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签订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议案》 同意57,6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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