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605196):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8:05:54 中财网
原标题: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或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包括全资或控股)(以下简称“分、子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标准如下: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该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结果同比变动达到50%或盈利方向出现变化;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达到50%等)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相关金额达到800万元;
(八)公司或子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涉及单项金额达到2000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涉及单项金额达到2000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涉及单项金额达到2000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涉及单项金额达到800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或子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前五名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或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九)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公司停产、停工或停销,较大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价格体系调整;突然发生对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发生增减变动、用作质押、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等;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三)与子公司增资扩股计划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四)涉及行政处罚事项或金额达到2000万元,或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公司或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六)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需要修正;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十八)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担保或者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九)公司或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达到800万元;(二十)获得单项金额达到500万元,或,在每一季度内单项或累计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单项转回金额达到500万元的资产;
(二十一)公司的在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股信息、开户信息、任职兼职变动信息、执业资格变动信息等。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实施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约和/或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方可签约和/或实施。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相关报告时点包括:
(一)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指定的联络人应在以上时点触及时及时报告,“及时”是指当日或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经第一责任人审核确认)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社会影响严重的公共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时,在该等信息尚未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以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本分、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在决议事项取得重大进展和每季度末,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直至该事件执行完毕。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在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落实与推进取得重大进展和每季度末,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包括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情况的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此后每季度末报告未如期完成的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持股变动意向,应在进行操作股票账户交易前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明确操作规范后才能实施;同时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时,刊登时间不得早于该信息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之前,公司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涉及重大信息的报导如需对外发布或计划在公司及子公司的网站、内网、微信公众号、媒体发布,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将该信息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并听取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按照职能归口管理原则,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十四条发生应上报信息由于未及时上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经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后,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可能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或上级单位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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