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605196):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8:05:54 中财网
原标题: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四) 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六) 股东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五)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 利润分配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 回购股份;
(二十九)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其参与的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事项,应当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见《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若本细则中的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13日
附件: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内幕信 息知情 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内幕 信息 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登记时 间登记 人
     注 2注 3注 4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报时间: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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