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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603182):嘉华股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8:05:57 中财网
原标题:嘉华股份:嘉华股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由本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第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设立期货业务管理小组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小组由总经理领导,包括公司管理层、财务、采购、内审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领导小组是实施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业务开展方案后,制定具体实施方针与策略,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

期货业务管理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并按相应权限提交审议;
(三)听取小组期货业务活动开展的工作报告,批准对已取得授权额度范围内的交易方案的执行;
(四)负责审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期货和衍生品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小组及各子公司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四章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规定。

第十三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漏洞、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管理层汇报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需合理设置业务组织机构和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和安排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对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为交易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期货业务小组和相关交易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可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和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相关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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