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605196):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8:10:21 中财网
原标题:华通线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其他两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人。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战略委员会其他两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跟踪管理;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或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战略委员会(或日常办事部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日常办事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主任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日常办事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不得对讨论事项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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