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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00065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8:31:07 中财网
原标题:仁和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为规范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进行推介或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等方式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亦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并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当公司股票在多个上市地上市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在信息披露方面遵守各上市地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进行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作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及报送文件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公司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接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根据监管规定,会同财务部门确定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非财务报告部分内容的编制,并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六)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提请董事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董事长审核签发;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晓或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实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下属企业和人员因未按照规定报告本应报告的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差错、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企业和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对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下属企业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将按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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