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00080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3,900,7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277,1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23,6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23,6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23,6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8%。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0,866,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19%;反对2,874,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0%;弃权159,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8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1431%;反对2,8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434%;弃权159,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135%。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0,873,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20%;反对2,870,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39%;弃权156,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95,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1610%;反对2,870,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328%;弃权156,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62%。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照律师、吕浸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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