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股份(603029):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力;(六)负责与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汇总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及时向相关方了解、核实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舆情反馈 第十二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在舆情处理结束后,对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舆情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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