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60036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05:17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韵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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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497号
致: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宁波韵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的投票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5年9月28日,贵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于2025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更正补充公告》。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3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总部大楼210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69人,代表股份16,404,1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22,799,893股)的1.524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5,001,845股,反对918,591股,弃权483,72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1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表决通过了《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4,946,445股,反对916,291股,弃权541,42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3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4,930,645股,反对923,891股,弃权549,62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7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韵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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