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0:42 中财网
原标题: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汇报。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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