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0:43 中财网
原标题:瑞丰高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属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10% 100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0% 1000
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股改、定向增发等在内的承诺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10、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6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尽快传达原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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