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二)真实原则。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完整,具体信息内容的完整,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各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格式、程序和媒体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二)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二十九条 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时间,将信息公告书面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当日及时将相关的电子文件报送到巨潮资讯网。 第三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三十一条 上网披露的内容 (一)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公告; (二)定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三)临时报告; (四)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披露的公告(如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 (五)相关公告的备查文件(如临时报告涉及的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报告等); (六)股东会会议资料,包括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业已披露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等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职责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说明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所列各项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责是: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负责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可能导致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豁免。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关于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等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