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五)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六)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人员;(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如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分阶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三)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人员在办理重大信息内部流转程序时,应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山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露相关信息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后。 2、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咨询论证,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 登记人签字: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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