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2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 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删除废止制度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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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 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调整有关表述与《公 司章程》一致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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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资产核销、 不良资产处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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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提出董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报 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 委员会的工作; (十九)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 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 员会的工作; (十七)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六)、 (七)、(十二)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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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 (七)、(八)、(十三)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回购公司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还须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回购公司 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还须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 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 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 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原监管规定已不再适 用,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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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 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 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 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交易所要求,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要求,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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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其职权。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一十五 条及公司实际情况修 改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将“股东大会”调整 为“股东会”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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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统一规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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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非执 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本 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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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若 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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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告,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一百三十四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监督年度 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公司法》第七十八 条、《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第四十条、《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一百 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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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 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查公司的基本内控制度;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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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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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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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本条第(二)至(四)项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本条第(二)至(四)项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制度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1/3以上的董事; (二)董事长; (三)执行委员会; (四)总经理; (五)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六)监事会;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 度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两名以上的董事; (二)董事长; (三)执行委员会; (四)总经理; (五)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删去“监事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 权体现在第七项的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中,并结合公司实际 修改。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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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八)董事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七)董事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统一表述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14日书面通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14日书面通知删除“监事”表述, 并调整援引条款序号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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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本规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临时 董事会的,董事长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并至少提前5日发出召开临时董事 会的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中应列明董 事送达表决票的方式、期限及地址。全体董事。 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的,董事长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并至少提前5日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 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中应列明董事 送达表决票的方式、期限及地址。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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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送达或以传真、邮 件等其他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以董事本人收到或 理应收到通知为有效时限。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送达或以传真、邮件 等其他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以董事本人收到或理应 收到通知为有效时限。 
第十八条 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董事长说明原因并第十九条 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董事长说明原因并请 假,经董事长批准方可退席。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 向,该董事可向董事长提交对剩余表决议案的书面表决《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条、 一百二十三条、删除 与修订后第二十一条 重复表述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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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经董事长批准方可退席。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 决意向,该董事可向董事长提交对剩余表决议案的书 面表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 表决意向视同弃权。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 同弃权。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视频、通讯等方式 召开。 若有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 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 (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 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 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在符合《公司章程》、国家法律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视频、通讯等方式召 开。 若有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 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 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 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 会会议。(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董完善表述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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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规的情况下,董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 径参与会议可算为亲身出席董事会会议。)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可视为亲 身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 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第二条所列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 需由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第二条所列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无 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表决方式及表决的生效 董事会以现场、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并且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应按照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未按照前述方式 送达的,视为弃权。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以现场、视频形式召开董事会的,应由会议主持人宣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式及表决的生效 董事会以现场、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并且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应按照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未按照前述方式送达 的,视为弃权。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以现场、视频形式召开董事会的,应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删除“监事”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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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决议;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表决票送达期限截止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统计结果通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表决结果并形成决议;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表决票送达期限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统计结果通报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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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将“股东大会”调整 为“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原《董事会议 事规则》自动失效。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 动失效。将“股东大会”调整 为“股东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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