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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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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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修订依据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
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 删除废止制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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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
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 | | | | | |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调整有关表述与《公
司章程》一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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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资产核销、
不良资产处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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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提出董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报
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
委员会的工作;
(十九)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
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 |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
员会的工作;
(十七)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六)、
(七)、(十二)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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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
(七)、(八)、(十三)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回购公司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还须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回购公司
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还须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 | | | | | | | 第三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
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
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
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原监管规定已不再适
用,予以删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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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
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
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
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交易所要求,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 |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要求,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四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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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其职权。 | | | | |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一十五
条及公司实际情况修
改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将“股东大会”调整
为“股东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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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统一规范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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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非执
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本
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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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 |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若
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七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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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告,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 第八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第九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一百三十四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监督年度
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 《公司法》第七十八
条、《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第四十条、《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一百
三十五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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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
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查公司的基本内控制度;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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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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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七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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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本条第(二)至(四)项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本条第(二)至(四)项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制度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1/3以上的董事;
(二)董事长;
(三)执行委员会;
(四)总经理;
(五)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六)监事会;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
度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两名以上的董事;
(二)董事长;
(三)执行委员会;
(四)总经理;
(五)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删去“监事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
权体现在第七项的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中,并结合公司实际
修改。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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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八)董事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七)董事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 | | |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统一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14日书面通 |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14日书面通知 | 删除“监事”表述,
并调整援引条款序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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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本规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临时
董事会的,董事长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并至少提前5日发出召开临时董事
会的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中应列明董
事送达表决票的方式、期限及地址。 | 全体董事。
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的,董事长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并至少提前5日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
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中应列明董事
送达表决票的方式、期限及地址。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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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送达或以传真、邮
件等其他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以董事本人收到或
理应收到通知为有效时限。 |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送达或以传真、邮件
等其他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以董事本人收到或理应
收到通知为有效时限。 | | 第十八条 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董事长说明原因并 | 第十九条 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董事长说明原因并请
假,经董事长批准方可退席。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
向,该董事可向董事长提交对剩余表决议案的书面表决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条、
一百二十三条、删除
与修订后第二十一条
重复表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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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经董事长批准方可退席。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
决意向,该董事可向董事长提交对剩余表决议案的书
面表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
表决意向视同弃权。 | 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
同弃权。 | |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视频、通讯等方式
召开。
若有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
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
(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
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
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在符合《公司章程》、国家法律 |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视频、通讯等方式召
开。
若有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
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
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
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
会会议。(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董 | 完善表述 | | | | | | | | | | | | |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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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规的情况下,董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
径参与会议可算为亲身出席董事会会议。) | 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可视为亲
身出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
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第二条所列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
需由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 |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第二条所列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无
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一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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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表决方式及表决的生效
董事会以现场、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并且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应按照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未按照前述方式
送达的,视为弃权。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以现场、视频形式召开董事会的,应由会议主持人宣 | 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式及表决的生效
董事会以现场、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并且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应按照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未按照前述方式送达
的,视为弃权。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以现场、视频形式召开董事会的,应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 删除“监事”的表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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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决议;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表决票送达期限截止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统计结果通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 表决结果并形成决议;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表决票送达期限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统计结果通报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七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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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 将“股东大会”调整
为“股东会”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原《董事会议
事规则》自动失效。 |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
动失效。 | 将“股东大会”调整
为“股东会” | | | | | | | | |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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