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2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联交所”)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 称“联交所”)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增加制度依 据。
   
   
   
   
   
   
   
   
   
   
   
   
   
   
   
   
   
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深交所上市 规则》(6.3.2)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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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与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 定类别交易(如《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 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 获得利益。 本制度中,《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和 “关联方”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 士”统称为“关联人”、《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 “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易”统称为“关联交易”。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 根据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 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 交易(如《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而该交 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本制度中,《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以及《联 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统称为“关联人”, 《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 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深交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第三 条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所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深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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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和符合《联交所 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规则6.3.3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深 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深交所 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深交所上市 规则6.3.3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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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深交所上市 规则(6.3.4)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深交所上市 规则》下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深交所上市规则》 下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深交所上市 规则》(6.3.3) (15.1(二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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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 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相关内容分别 并入第六条和 第八条。
   
   
   
   
   
   
   
第十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为公司的关连人士: (一)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和主 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 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 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第九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 公司的关连人士: (一)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12 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指有 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 士);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连人 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删除“监事” 表述,将“股 东大会”修改 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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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 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 司(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 及 (五)被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定 义的更详细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 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及 (五)被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 更详细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深交所上市 规则》(6.3.5)
   
   
   
   
   
   
   
第十二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涉及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第十一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1.1)、 (6.3.2)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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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则下,在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深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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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允许的范围内,以下事项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非主承销)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购买或卖出统一发行的(发行对象十家以上,且 其中公司关联人不超过两家)、无特殊条款的有价证券 或产品(如: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等);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 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关 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内,以下事项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属于《深交所 上市规则》定义的重大交易事项且依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 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购买或卖出统一发行的(发行对象十家以上,且其中 公司关联人不超过两家)、无特殊条款的有价证券或产品 (如: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等);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规 则 》 (6.3.11) (6.3.10)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审议程 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关联《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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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交易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下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 履行下列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下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履 行下列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 露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上 市规则 》 ( 6.3.7 ) (6.3.6) 《深交所自 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第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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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前款标准的 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认可和董事会讨论的,履行审议程序。其余的关联 交易,由经营管理层决策。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如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 上述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要求的,公司应相应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相 关条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1.《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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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交所上 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2)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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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 外)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 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规定。《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5)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十九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 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深交所《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 6.3.16 ) (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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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 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 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 为交易金额,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7)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二十一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 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放弃权利的规定,适用《深 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8)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联交所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 义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 分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联交所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联交所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 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 的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应修改援引 条款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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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可完 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年度审核的 有关规定。若完全豁免交易交易额度超过豁免上限,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 (二)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部分 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项公告 的处理原则,并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严格执行交易 年度上限,及本条第(三)(4)项申报的处理原则。部 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本条第(三)(1) 项的处理原则。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 东批准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1)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 次日发布公告。 (2)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会上,有重大利益 关系的关连方须放弃表决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可完全 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年度审核的有关 规定。若完全豁免交易交易额度超过豁免上限,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 (二)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部分豁 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 (三)(1)项公告的 处理原则,并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严格执行交易年度上 限,及本条第(三)(4)项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 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本条第(三)(1)项的处理 原则。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 准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1)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次 日发布公告。 (2)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东会 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会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方 须放弃表决权。修改为“股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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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依据
(3)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对关连交易的意见须包括 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4)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 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 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 款期限及质押)、关连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 度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适用于以 下类别的交易: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财务资助; (三)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四)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六)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七)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九)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3)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连交易的意见须 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4)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度 报告及账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连关 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期限及质 押)、关连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及《联交所上 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适用于以下类 别的交易: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财务资助; (三)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四)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六)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七)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九)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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