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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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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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第一条 为加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联交所”)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
称“联交所”)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增加制度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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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 | 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 《深交所上市
规则》(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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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与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
定类别交易(如《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
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
获得利益。
本制度中,《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和
“关联方”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
士”统称为“关联人”、《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
“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易”统称为“关联交易”。 |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
根据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
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
交易(如《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而该交
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本制度中,《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以及《联
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统称为“关联人”,
《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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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
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 《深交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第三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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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所 |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 | 《深交所上市 |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和符合《联交所
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 规则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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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深
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深交所
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深交所上市
规则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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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 《深交所上市
规则(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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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深交所上市
规则》下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深交所上市规则》
下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 《深交所上市
规则》(6.3.3)
(15.1(二十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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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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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
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相关内容分别
并入第六条和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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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为公司的关连人士:
(一)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和主
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
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
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 | 第九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
公司的关连人士:
(一)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12
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指有
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
士);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连人
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 | 删除“监事”
表述,将“股
东大会”修改
为“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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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
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
司(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
及
(五)被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定
义的更详细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 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
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及
(五)被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
更详细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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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 《深交所上市
规则》(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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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涉及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 第十一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1.1)、
(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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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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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则下,在法律法规 | 第十二条 《深交所上市规则》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 《深交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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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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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允许的范围内,以下事项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非主承销)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购买或卖出统一发行的(发行对象十家以上,且
其中公司关联人不超过两家)、无特殊条款的有价证券
或产品(如: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等);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
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关
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 | 内,以下事项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属于《深交所
上市规则》定义的重大交易事项且依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
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购买或卖出统一发行的(发行对象十家以上,且其中
公司关联人不超过两家)、无特殊条款的有价证券或产品
(如: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等);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规 则 》
(6.3.11)
(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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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审议程
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关联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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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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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 交易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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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下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
履行下列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下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额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履
行下列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
露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深交所上
市规则 》
( 6.3.7 )
(6.3.6)
《深交所自
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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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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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前款标准的
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认可和董事会讨论的,履行审议程序。其余的关联
交易,由经营管理层决策。 |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如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
上述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要求的,公司应相应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相
关条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1.《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 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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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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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交所上
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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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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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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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
外)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
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规定。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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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九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
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深交所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 6.3.16 )
(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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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 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
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
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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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
为交易金额,适用《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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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二十一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
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有关放弃权利的规定,适用《深
交所上市规则》有关及时披露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深交所上市
规 则 》
(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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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联交所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
义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
分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联交所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联交所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
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
的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 | 相应修改援引
条款
“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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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可完
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年度审核的
有关规定。若完全豁免交易交易额度超过豁免上限,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
(二)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部分
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项公告
的处理原则,并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严格执行交易
年度上限,及本条第(三)(4)项申报的处理原则。部
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本条第(三)(1)
项的处理原则。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
东批准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1)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
次日发布公告。
(2)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会上,有重大利益
关系的关连方须放弃表决权。 | 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可完全
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年度审核的有关
规定。若完全豁免交易交易额度超过豁免上限,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
(二)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部分豁
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 (三)(1)项公告的
处理原则,并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严格执行交易年度上
限,及本条第(三)(4)项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
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制度本条第(三)(1)项的处理
原则。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
准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1)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次
日发布公告。
(2)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东会
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会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方
须放弃表决权。 | 修改为“股东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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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改依据 |
(3)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对关连交易的意见须包括
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4)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
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
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
款期限及质押)、关连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
度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适用于以
下类别的交易: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财务资助;
(三)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四)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六)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七)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九)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 (3)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关连交易的意见须
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4)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度
报告及账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连关
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期限及质
押)、关连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及《联交所上
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适用于以下类
别的交易: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财务资助;
(三)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四)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六)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七)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九)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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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