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3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申 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一条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三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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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 由并公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五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五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五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四十九 条,并规范统一表述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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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六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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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会。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则》第七条、第八条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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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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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称召集会议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称召集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会议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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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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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 间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 间发出书面通知。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 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间 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间 发出书面通知。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 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 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一条 删除表述出自《必备 条款》第五十六条, 相关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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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 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 文;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股东会通知应该以公告方 式进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关于无纸化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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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内资股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选择以 专人送达、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方式或者以电子方式收 取股东会通知,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或 者股东提供的邮箱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八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程序 的前提下,对香港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 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 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通知发送已在上一条 款中予以明确,实际 中将依据有关监管要 求执行,不再重复规 定。
   
   
   
   
   
   
   
第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其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而无效。第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而无效。《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七条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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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和理 由。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 重选连任的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 重选连任的或调职的董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八条 删除“监事”的表述
   
   
   
   
   
   
   
   
   
第二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第二十一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条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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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 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技术可 行的情况下,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电 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 络和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可以通过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投票,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二条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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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及 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相关内容已并入第二 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 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 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 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第二十六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 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 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 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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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 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 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签署。(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 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 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例《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六条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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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 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 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 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 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 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 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七条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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