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000166):《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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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9:26: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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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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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申
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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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三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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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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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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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
由并公告。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五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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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五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四十九
条,并规范统一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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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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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六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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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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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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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股东大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会。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则》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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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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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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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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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称召集会议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称召集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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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会议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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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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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召集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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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则》第十三条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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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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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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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
间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
间发出书面通知。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
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间
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时间
发出书面通知。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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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
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
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一条
删除表述出自《必备
条款》第五十六条,
相关规定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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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
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
文;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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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 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股东会通知应该以公告方
式进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关于无纸化的要求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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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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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内资股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选择以
专人送达、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方式或者以电子方式收
取股东会通知,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或
者股东提供的邮箱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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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有关程序
的前提下,对香港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
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
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通知发送已在上一条
款中予以明确,实际
中将依据有关监管要
求执行,不再重复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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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其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而无效。 | 第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而无效。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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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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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和理
由。 | 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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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
重选连任的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
重选连任的或调职的董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八条
删除“监事”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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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 第二十一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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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
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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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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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技术可
行的情况下,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电
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
络和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可以通过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投票,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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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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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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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及
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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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 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相关内容已并入第二
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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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
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
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
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
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
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
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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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
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
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签署。 |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
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
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 |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 |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例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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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
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
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
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
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
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
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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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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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未完)